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 112.3.28發布
本審計準則係規範查核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責任。
會計估計之性質差異甚大,當貨幣金額無法直接觀察時,須由管理階層作會計估計。因知識或資料之先天限制,該等貨幣金額之衡量受估計不確定性所影響,且該等先天限制導致先天主觀性及衡量結果之變異性。作會計估計之流程涉及方法之選擇及應用,此選擇及應用須由管理階層作出判斷,且可能導致衡量之複雜性。前述複雜性、主觀性或其他固有風險因子影響該等貨幣金額衡量易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
本審計準則係參照審計準則315號「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及330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之攸關基本準則並提供相關指引,以強調查核人員對會計估計之控制所作決定之重要性,該等決定包括:是否存在審計準則315號規定須辨認之控制,以及是否測試控制執行之有效性。
本審計準則強調進一步查核程序須反映對會計估計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作成評估結論所依據之理由,並將一個或多個固有風險因子之影響及查核人員對控制風險之評估結果納入考量。
查核人員於辨認並評估與會計估計及相關揭露有關之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應分別評估個別項目聲明之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查核人員應決定所辨認及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是否為顯著風險。如為顯著風險,查核人員應辨認因應該風險之控制,並評估該等控制之設計是否有效,以及確認此等控制是否已付諸實行。
依審計準則330號之規定,查核人員於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時,其性質、時間及範圍須因應所評估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且於設計前述查核程序時應考量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作成評估結論所依據之理由。
查核人員應評估管理階層對會計估計所作之判斷及決定,是否存有管理階層偏頗之跡象。
查核人員於適用審計準則330號時,應基於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及所取得之查核證據,評估先前對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是否仍屬適當、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中與會計估計之認列、衡量、表達及揭露有關之決定是否符合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以及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查核人員應要求管理階層對其作會計估計所採用之方法、重大假設、資料及相關揭露,就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所規定之認列、衡量或揭露而言是否適當,提供書面聲明。查核人員亦應考量是否對特定會計估計取得書面聲明。
依審計準則260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及審計準則265號「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規定,查核人員應與治理單位或管理階層溝通受查者會計實務重大質性層面及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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