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
108.03.26發布
本公報係規範查核人員於必要時採用具有會計或審計領域以外專門知識之個人或組織之工作,以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責任。
如會計或審計領域以外之專門知識對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係屬必要,查核人員應決定是否採用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
查核人員應評估查核人員專家就查核目的而言是否具有所需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評估查核人員外部專家之客觀性時,應包括查詢對該外部專家之客觀性可能產生威脅之利益及關係。
查核人員應對查核人員專家之專門知識領域取得足夠之瞭解,俾能就查核目的:1.決定專家工作之性質、範圍及目的。2.評估專家工作之適當性。
查核人員如認為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就查核目的而言並不適當,應至少執行下列程序之一:1.與該專家協議其應額外執行工作之性質及範圍。2.執行於當時情況下適當之額外查核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