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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月刊
 
品質管理準則2號

案件品質複核
112.7.18發布

1.本品質管理準則係參考國際品質管理準則2號(ISQM2)之相關規定訂定。
2.本品質管理準則係規範案件品質複核人員之指派與資格,以及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對案件品質複核之執行與書面紀錄之責任。本品質管理準則適用於依品質管理準則1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之規定須執行案件品質複核之所有案件。
3.本品質管理準則主要規範內容如下:
(1)案件品質複核係對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及據此達成之結論所執行之客觀評估。案件品質複核人員係在專業準則及適用之法令規範下對重大判斷執行評估。惟案件品質複核之目的並非對整體案件是否遵循專業準則、適用之法令規範或事務所政策或程序進行評估。
(2)事務所應訂定政策或程序,要求將指派案件品質複核人員之職責,賦予事務所內部具備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適當權限之人員,以履行其職責。
(3)事務所應訂定政策或程序,明定被指派為案件品質複核人員之資格條件。該等政策或程序應規定案件品質複核人員不得為案件服務團隊之成員,且須:
1具備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包括有足夠時間)及適當權限,以執行案件品質複核。
2遵循攸關職業道德規範,包括與對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客觀性及獨立性之威脅有關之規定。
3遵循與案件品質複核人員資格攸關之法令規範(如有時)。
(4)事務所依(3)所述2之規定所訂定之政策或程序,亦應包括因應個人曾任案件合夥人後被指派為案件品質複核人員之情事,而對客觀性所產生之威脅。該等政策或程序應明定,案件合夥人應有兩年(如攸關職業道德規範規定之期限較長,則以其規定為準)之冷卻期,始能擔任該案件之案件品質複核人員。
(5)事務所應就案件品質複核之執行訂定政策或程序,規範下列事項:
1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於案件執行過程中之責任,係於適當時點依本品質管理準則之規定執行程序,俾為對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及據此達成之結論所執行之客觀評估,提供適當之基礎。
2案件合夥人與案件品質複核有關之責任,包括於接獲案件品質複核人員通知已完成案件品質複核前,案件合夥人不得確定案件報告日。
3案件服務團隊與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就重大判斷所進行討論之性質及範圍,對案件品質複核人員之客觀性產生威脅之情況,以及於該等情況下應採取之適當措施。
(6)事務所應訂定政策或程序,要求案件品質複核人員應對案件品質複核之書面紀錄承擔責任,並要求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對案件品質複核作成書面紀錄,並將該等書面紀錄納入案件書面紀錄中。
4.本品質管理準則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八日發布,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在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歷史性財務資訊之查核或核閱案件適用之;並對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含)以後承接或續任之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其他確信案件或其他相關服務案件適用之。
商品價格: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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